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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多少钱一斤(丰腴豇豆丝滑口感不可错过)

豇豆多少钱一斤

豇豆是一种常见的蔬菜,价格因地区和季节而异。通常,豇豆的价格在每斤2到5元之间波动。不同的市场和供应情况可能导致价格的变化。购买时可以关注当地农贸市场或超市的价格信息,以获取最准确的价格。

反季节黄瓜4.5元/斤,豇豆7元多,农民为何很少愿意种呢?

目前已经进入了立冬节,正是一九严寒的时候,天气十分寒冷。市场上的反季节蔬菜价格昂贵,让人望而却步,买不起,吃不起。一斤辣椒6.98元,一斤黄瓜4.50,一斤豇豆7.20元。这么贵的蔬菜价格,十分惊人,而这些反季节蔬菜农民为什么不愿意种呢?~~

反季节蔬菜价格昂贵,是因为种植的人少,产量少,蔬菜上市量少。主要原因是农村种植的人不是那么多,非常少,是导致反季节蔬菜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那么为什么农民不愿意种植反季节蔬菜呢?难道他们不愿意赚钱吗?其实是有许多的不为人知的具体的实际原因。~~

第一,反季节蔬菜需要塑料大棚种植。种植反季节蔬菜的塑料大棚的棚膜一般只能种植蔬菜使用8~10个月就报废了。塑料大棚造价昂贵,使用塑料大棚种植蔬菜,每亩的投资是露地种植蔬菜的3~5倍的投资成本。并且建造一个蔬菜大棚,使用的时间不长,投资成本大,种植面积过小,不能收回当季的种植成本。因此少量种植的农户,等于白干,很难收回种植成本,甚至还要赔本,得不偿失,所以一般农民是不愿意种植反季节蔬菜。~~

第二,种植反季节蔬菜技术要求非常高。种植反季节蔬菜不像种植露地蔬菜,既要控制好墒情、温度、光线,还有病虫害。种植技术非常高,一般菜农是不愿意种植大棚蔬菜的。另外种植大棚蔬菜,病虫害非常多,特别是蔬菜的病害,缺少相当的防病技术是根本种不好大棚蔬菜的。菜农防止蔬菜发病,必须使用很多的农药,才有收成。这样蔬菜的农药残留量都是非常高的,对消费者是没有好处的。因此这也是农民不愿意种植反季节蔬菜的重要原因。~~

第三,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必须要大面积种植才有收益。现在农民种植蔬菜,一般种植面积并不算多,只有几亩地。如果是种植反季节蔬菜,经济收入根本是微乎其微,根本不能养家糊口。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单位面积的经济收入并不高,只有大面积种植才有较好的经济收益,才能养活自己,养家糊口。因此这也是农民不愿意种植大棚反季节蔬菜的重要原因。~~

第四。种植反季节蔬菜必须有稳固的销路,即销售市场。蔬菜是新鲜食品,只能出售新鲜的产品,不像种植粮食,可以风干储存,蔬菜的保质期非常短,过了保质期,蔬菜就失去了商品价值。农民若是大规模地种植反季节蔬菜,一旦到收获的季节,堆积如山的蔬菜需要马上出售,若是没有稳固销路的话,这些蔬菜就必然会烂在大棚内,不能变成经济效益,将会造成亏本。所以,一般农民不敢大面积种植反季节蔬菜的。~~

总而言之,反季节蔬菜尽管市场价格昂贵,但农民由于存在许许多多的实际的客观原因,导致农民不敢大面积种植反季节蔬菜。若是无目的地去种植反季节蔬菜的话,一旦造成滞销,将会血本无归,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农民种植反季节蔬菜,风险非常大,农民一般不能抵抗这种风险,所以不愿意种植反季节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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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斤芸豆近30元,豇豆20多元?这些商家涉嫌哄抬物价

如果你买到的芸豆每斤29.98元,蒜苔、豇豆21.8元,商家有可能已涉嫌哄抬价格。

4月5日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有微博网友反映某超市卖场蔬菜价格偏高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整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后迅速出击,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芸豆销售价格为29.98元/500g,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某酒楼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某酒楼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蒜苔价格是21.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81.7%;销售的豇豆价格是21.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81.7%;销售的杭茄价格是26.8元/500g,进销差价率是106.2%。当事人销售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严厉查处,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将多收取的3240元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从重罚款16200元。

案例三:赵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市场销售肋排价格过高。经查,赵某作为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现场设置价格公示牌对所售猪肉等商品明码标价。其中,肋排标示的销售单价为42元/500g。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赵某在使用电子秤称重结算时,随意加价。如,将售价应为108元的肋排,加价46元销售给消费者。案发后,赵某退还了加价收取的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甄某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检查时,发现甄某在开设的沿街菜店内,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告知价格的方式销售黄瓜、青椒等蔬菜,并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且甄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李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李某在市场摊位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没有明码标价。经对李某摊位所售蔬菜逐一核查,发现其仅用简易的塑料泡沫板,标明西红柿、土豆、洋葱、青椒等蔬菜的销售价格为8元至15元不等。上述商品的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g”,但李某未按规定标明具体的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且李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各类借疫情之机的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稳妥处置群众举报和涉价舆情,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 澎湃新闻